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학술저널
저자정보
박경석 (인천대학교)
저널정보
중국근현대사학회 중국근현대사연구 中國近現代史硏究 第 53輯
발행연도
2012.3
수록면
169 - 197 (29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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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紀上半?, 中國的家族和親族組織經歷了一場相?大的變?。親族組織呈現出類型多樣化和新?交幷的狀態。例如傳統組織形態的族長制和族老制。族長制主要在宗族發達的長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省區的一些地方盛行, ?以强烈的宗族觀念和祠堂、族産、家譜、族學、義庄等共有財産爲基?, 從族長到房長的組織?系對族人起着强大的影響力。相對地, 在宗族基?薄弱的北方, 族長制較不發達, 比較普遍的狀?是少量的族産和收入用于淸明時祭掃祖墳這樣的活動。?族長制相比, 組織机?簡單, 親屬活動較少, 對族人的制約力也較薄弱。這樣的情?大多是由族中有權威的人和老人共同維系親族, 可將這?親族視爲族老制親族。這?親族組織完善, 而在民國時期相?程度上衰敗了, 但這樣的組織?系幷不是完全中斷, 而是或多或少地保持着。
族會制和同宗會制?前兩?不同, 是新生的。族會制是20世紀初在上海等地借着對地方自治的討論新生的親族組織。?們大多制訂章程, 規定宗旨、組織原則、辦事机?和成員的權利義務,幷建立帶有“族會”、“宗族議會”、“家族會”、“家會”等名?的議事机?, 基本上實行民主管理的辦法。同宗會制是在地方自治輿論流行和社會群?普遍增多的社會條件下, 發展起來的較大范圍的同姓不同宗家族的聯合。?在一定程度上忽視家族的血緣原則, 多少已具備近代社會組織因素。
在這?新?親族制度交叉的過渡時期, 也在進行着制訂近代“民法”的活動。1910年完成了第一部帶有近代民法?裁的?大淸民律草案》, 但由于辛亥革命而未能公布。?便如此, 事實上直到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仍在使用。認爲?大淸民律草案》不适應中國現實的北京政府在1926年進一步完成了?民國民律草案》, 但在國會解散的狀?下也沒能公布。1928年12月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 1929年1月在立法院內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 愼重推進國民政府的民法起草工作。展開了關于立法原則的多?討論, 對各地的民事習慣進行調査幷對外國法制做詳細的硏究。最終南京國民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正式公布了?中華民國民法》, 從1931年5月5日起施行。國家權力試圖通過這一民法將傳統時代慣行的家族關系納入近代的法制?系中。反映國家權力意志的民法對民間的一切生活和慣例造成了?大的影響。民間日常生活?國家權力更密切地關聯起來。
『中華民國民法』(以下“民法”)總1225條, 由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等五編?成。本文重点論述的親族、親屬問題?“親屬編”有?大的關聯。“親屬編”由通則、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等七章?成。其中第7章“親屬會議”引人?目。顯然可知其?親族、親屬組織相關, 而且“民法”以前的?大淸民律草案》和?民國民律草案》也將“親屬會”單獨設置爲一章。不僅如此, 上述三篇“民法典”的“親屬編”和“繼承編”中隨處可見?“親屬會議”相關的條文。本文?目于此, 考察“民法”中的“親屬會議制度”對20世紀上半?變?中的親族組織造成的影響。特別關注在親屬組織相關的民間慣例經受近代變革的過程中, 代表國家權力的民法和法院的判決扮演了?樣的角色。

목차

Ⅰ. 머리말
Ⅱ. 民法典 안의 ‘親屬會議制度’ : 組織과 職權
Ⅲ. 관행과 판례로 본 현실 속의 ‘親屬會議’
Ⅳ. 맺음말
〈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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