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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quire into Legal on the Marketization of Allocated Land-Use Right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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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土地使用權 割當의 市場化에 따른 법적 검토

논문 기본 정보

Type
Academic journal
Author
조동제 (동아대학교)
Journal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Law Dong-A University DONG-A LAW REVIEW No.60 KCI Accredited Journals
Published
2013.8
Pages
193 - 222 (30page)

U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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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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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
Inquire into Legal on the Marketization of Allocated Land-Use Right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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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撥是中國建國以來一直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在計?經濟?制下,工商業用地、行政事業單位用地幷无營利性、公益性的顯著區分,土地資源的使用分配按計?進行。這?帶有濃厚計?經濟色彩的用地制度已遠遠不能适應中國?建市場經濟?制的需要。但現實中,國家投資的基?建設項目以及關系國計民生需要的項目,由于其社會公益性質,以?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仍然有其合理性和适用性。据此,這?方式得以保留,成爲土地所有權的一?最爲重要的行使方式。本文從?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取得、特点、交易及?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市場化等問題出發,全面介紹了中國國有土地使用權?撥的理論和實踐,幷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議。
國家或社會公共用地,由于具有社會公共目的屬性的非營利性,因此,通常理論上歸屬于國家或國家通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公益組織對國有土地的直接使用,是國家作爲土地所有人行使土地所有權的使用權能的具??現。按照所有權的法律規則,這部分土地,?然?有必要,而且也不應?實行有償使用。正因爲如此,?撥土地使用權在法律上定位只能是“?撥土地使用權應?无償取得、无償使用、无償被收回”。在?撥時,不應?由用地單位安置被?遷人、補支付償費,而應?由政府負責安置和補償;使用中,不?土地使用?;在公共利益消失后或因更大的公共利益被收回時,也不存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問題。?撥土地使用權只能用于公益目的。?撥土地使用權不得流轉,?不得出租、轉讓、抵押、作价入股。基于公益目的的?撥土地使用權不能進入市場交易幷作爲投資手段,但?撥土地使用權可以在流通領域中實現從一?公共利益形態的?撥土地使用權到?一?公共利益形態的?撥土地使用權的轉化。
?撥土地使用權是在改革開放前?立的,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存在价値。改革開放后,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的建立和發展,?撥土地使用權日益顯露出其本身固有的制度弊端和缺陷,許多深層次的問題逐漸暴露:國家?樣對待歷史形成的?撥土地使用權?現在規模龐大的經營性?撥土地使用權如何順利地進入市場?等等。已成爲我國土地使用權改革者和設計者們的新課題。中國在?立土地出讓制度后仍保留土地?撥制度的目的在于?少投資公益事業的成本,從而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以往公益事業都是由國家投資,而目前投資主?呈現多元化,特別是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加入到公益事業的建設中。因此在法律上對?撥土地使用權的有關問題予以關注,對保?投資者的利益,促進公益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所以,在處理?撥土地使用權問題上,旣要保護土地使用權人利益,又要同時兼顧土地所有權人的利益。

Contents

Ⅰ. 서론
Ⅱ. 토지사용권 할당의 기본 의의
Ⅲ. 토지사용권 할당의 특징
Ⅳ. 토지사용권 할당의 시장화 모식
Ⅴ. 토지사용권 할당제도의 문제점과 개선방안
Ⅵ. 결론
참고문헌
〈국문요약〉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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